2018年的脚步日益临近,我市热费收缴工作也开始进入“倒计时”。昨日,记者从市供热燃气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将按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今年,部分市民缴纳供热费的积极性不高。”市供热燃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全市的供热收费率要明显低于2016年,总体下降近20%,仅有52%,缴纳情况*好的热企,供热收费率也仅为75%,个别热企更是下降了30%,收费率仅有30%。
据了解,我市现执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明确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