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意见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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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

我省将把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安全教育与法*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防灾防震、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集体踩踏、预防毒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要建立安全风险档案,找准安全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根据《意见》,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建立校园外来人员(物品)入校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我省将加强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管理,定期检修,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我省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堂物资**采购和索证索票登记、食品留样和记录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供餐单位资质审查,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供餐。根据《意见》,各学校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应加固校门、围墙,建立校园警务室,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配备钢叉、防刺背心、强光手电、辣椒水等必要的防护器械。

500人以下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100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配备2名以上的安全保卫人员,有寄宿制学生的应增加1名安全保卫人员。地方各级**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公安机关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装置接入公安机关、***门的监控或**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根据《意见》,***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行为。对有不良行为、**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

根据《意见》,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根据《意见》,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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